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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苏婷与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辖终90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苏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辖终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定代表人:杜传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婷,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6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也不存在用工事实,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已经确认。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系由日照港务局更名而来,应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在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日照港务局存在劳动关系且日照港务局已经更名为上诉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为由受理本案是错误的。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日照港务局存在劳动关系,并被派至广州市天河区工作,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由日照港务局更名而来,而劳动合���履行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辖区范围之内,故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