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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瑞华、于永海与刘德义、任鸿蕾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532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对原告徐瑞华、于永海与被告刘德义、任鸿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303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中“任红蕾”均补正为“任鸿蕾”。审判员  孙新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