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瑞华、于永海与刘德义、任鸿蕾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532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对原告徐瑞华、于永海与被告刘德义、任鸿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303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中“任红蕾”均补正为“任鸿蕾”。审判员 孙新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