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江明凤诉被告雷华、刘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明凤,雷华,刘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江明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雷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道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对原告江明凤诉被告雷华、刘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宣民一初第02206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雷华于该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明凤借款人民币39546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公告费人民币1280元;被告刘道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雷华、刘道清未能自动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江明凤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雷华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查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明凤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雷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刘道清的执行请求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明凤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第0220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