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国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云,王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409号自诉人:陈爱云,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王国胜,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自诉人陈爱云以被告人王国胜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爱云以被告人王国胜以全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陈爱云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爱云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会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丹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