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邹日霞与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夏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日霞,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夏纪升,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59号原告:邹日霞。委托代理人:赵刚,律师。被告: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夏纪升。被告:孙梅。原告邹日霞与被告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夏纪升、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邹日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2%,后变更为月利率1%,每月付利息。被告付利息至2015年3月份再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查机关。本案中,因被告夏纪升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院已刑事立案,且原告所诉借款在刑事案件涉案范围内。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日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萍人民陪审员 管 冰人民陪审员 王文善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