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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林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亮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56号罪犯林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亮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亮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林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林亮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5年12月、2016年6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国良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