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黄丽希、陈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希,陈惠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229-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朱钗凤,女,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闽星花园7-201号。被申请人:黄丽希,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申请人:陈惠金,男,1969年7月4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朱钗凤与被申请人黄丽希、陈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123民初122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陈惠金的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闽星花园2-204单元的房产、申请人朱钗凤的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学前新村9座012号店面的房产。原告朱钗凤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朱钗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朱钗凤的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学前新村9座012号店面的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陈惠金的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闽星花园2-204单元的房产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金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