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邹金华、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金华,李海涛,李兵水,黄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校?对: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邹金华,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乐平市。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乐平市。被执行人李兵水,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乐平市。被执行人黄德香,女,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乐平市。申请执行人邹金华与被执行人李海涛、李兵水、黄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金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7000元、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自2016年08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4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海涛、李兵水、黄德香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虽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兵水、黄德香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李海涛、李兵水、黄德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海涛、李兵水、黄德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邹金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邹金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7000元及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自2016年08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4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冯涌明审判员 吴礼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含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