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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秋娟与黄小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秋娟,黄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赵秋娟,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小娜,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秋娟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小娜给付8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72.5元、执行费11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小娜有工资账户,本院已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资金用于履行本案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秋娟对此无异议。故该案以和解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38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江涛人民陪审员  李 剑人民陪审员  罗希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任梦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