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皮新钰与王巍巍、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新钰,王巍巍,沈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815号原告:皮新钰,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巍巍,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沈达,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皮新钰与被告王巍巍、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新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王巍巍、沈达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皮新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二被告说种地灭有钱买种子化肥,为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2016年7月还清,二被告出具欠条一枚,被告已给付一万元,剩余一万元。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至今,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起诉。被告王巍巍、沈达缺席无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欠条、转账凭证各一枚,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被告欠原告10000元的事实。经本院审查核实,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据此,结合原告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5月,被告王巍巍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枚,约定于2016年7月还清借款。二被告已偿还10000元,尚欠10000元借款至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王巍巍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该借款已经实际支付,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家庭。被告沈达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王巍巍、沈达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巍巍、沈达偿还原告皮新钰借款本金1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被告王巍巍、沈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鞠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