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李桂源、唐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李桂源,唐积军,黄兆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民初8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号。主要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海,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华,该行职工。被告:李桂源,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唐积军,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黄兆勇,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李桂源、唐积军、黄兆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海、周恒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桂源、唐积军、黄兆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桂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2.判令被告李桂源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2014年7月29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3.判令唐积军、黄兆勇负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均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桂源于2012年7月3日向原告提出借款3万元的申请,原告经审查,同意其申请,于2012年7月12日与被告李桂源(借款人)、唐积军(保证人)、黄兆勇(保证人)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可循环借款额度3万元;贷款人在额度有效期(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但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可循环借款额度,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确定;被告唐积军、黄兆勇负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最高余额为可循环借款额度1.3倍。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发放了3万元贷款给被告李桂源。但借款人于2014年7月29日到期后未还清借款,至今尚欠本金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被告均未履行其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桂源、唐积军、黄兆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桂源于2012年7月3日向原告提出借款3万元的申请,原告经审查,同意其申请,于2012年7月12日与被告李桂源(借款人)、唐积军(保证人)、黄兆勇(保证人)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可循环借款额度3万元;贷款人在额度有效期(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但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可循环借款额度,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确定;被告唐积军、黄兆勇负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最高余额为可循环借款额度1.3倍;保证期间为2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发放了3万元贷款给被告李桂源。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被告李桂源又于2013年7月29日借款3万元,但借款人于2014年7月29日到期后未还清借款,至今尚欠本金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清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予支持。由于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的2年,而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免除。因此,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桂源应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二、被告李桂源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从2014年7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对被告唐积军、黄兆勇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李桂源负担。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桂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