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7454罗孝来与王营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孝来,王营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454号原告:罗孝来,男,197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王营俊,男,1984年9月14日,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上海市吴淞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62379322。代表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孝来与被告王营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孝来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孝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孝来负担。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轶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