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金世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世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吕玉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世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永兵,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世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4民初l811号之三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呈瑞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应移送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的陈述及买卖合同来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由被上诉人送货至上诉人处莱芜市高新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本案履行地为莱芜市高新区。其次,上诉人的住所地为莱芜市高新区。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莱芜市莱城区。被上诉人金世腾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金世腾公司起诉时提交了其与呈瑞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18日、5月26日、6月11日签订的《铝锭购销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合同签约地及履行地点(交货):签约地济南,交货地点邹平;第9条约定:发生纠纷可在签约地法院提出诉讼或仲裁委仲裁。金世腾公司请求呈瑞公司支付货款1543431.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书面约定了发生纠纷可在签约地法院提出诉讼,且签约地载明济南,因此,金世腾公司向签约地的济南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由于金世腾公司住所地位于济南市槐荫区,该地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金世腾公司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案立案于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15年2月4日失效,不再适用,上诉人适用该规定系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彭 辉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