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唐满玲、周代玲与荣毛林、荣建勇、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满玲,周代玲,荣毛林,荣建勇,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唐满玲,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东安县。申请执行人周代玲,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东安县。被执行人荣毛林,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住东安县。被执行人荣建勇,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东安县。被执行人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毛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满玲、周代玲与荣毛林、荣建勇、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荣毛林、荣建勇、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荣毛林、荣建勇、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满玲、周代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