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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2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唐满玲、周代玲与荣毛林、荣建勇、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满玲,周代玲,荣毛林,荣建勇,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唐满玲,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东安县。申请执行人周代玲,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东安县。被执行人荣毛林,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住东安县。被执行人荣建勇,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东安县。被执行人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毛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满玲、周代玲与荣毛林、荣建勇、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荣毛林、荣建勇、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荣毛林、荣建勇、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满玲、周代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