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佟文龙与李春录、王宇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文龙,李春录,王宇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499号原告:佟文龙,男,1986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周家镇。被告:李春录,男,1989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石桥市地王小区。被告:王宇婷,系上被告妻子,1990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文龙与被告李春录、王宇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文龙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00元(肆佰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敬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