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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韦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627号原告:江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香。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紫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