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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刁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江,刁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128号原告:李长江,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君,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刁文彬,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江诉被告刁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