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刁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江,刁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128号原告:李长江,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君,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刁文彬,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江诉被告刁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