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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妍君与张勇、房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妍君,张勇,房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302号原告:赵妍君(又名赵延君),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业银行临清支行职工,住聊城市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奎,山东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培春,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青年巷**号****号。被告:张勇,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房吉英,女,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赵妍君与张培春、房吉英、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妍君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妍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娟审 判 员  王振广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