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3财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杨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杨飞霞,马万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32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16号。负责人:刘绍义,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杨飞霞,女,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马万超,男,汉族,1983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诉杨飞霞、马万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飞霞、马万超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以7.5万元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飞霞、马万超银行存款7.5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