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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代梦超与张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梦超,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代梦超,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健,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梦超与被执行人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健名下有皖F×××××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健名下的皖F×××××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龙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