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钟荣敏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荣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1053号罪犯钟荣敏,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荣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佛中法少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荣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2014年4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钟荣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荣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6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记功;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荣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该罪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荣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华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