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建筑民用福利五金厂与李晓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建筑民用福利五金厂,李某1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1126号原告:赤峰建筑民用福利五金厂,住所地八里铺种苗站南侧。法定代表人:宋某,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1之妻),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建筑民用福利五金厂(以下简称福利五金厂)与被告李某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利五金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被告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利五金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房屋租金33007.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租金全部付清之日;2、解除原被告2015年5月29日签订的租房合同,判令被告从位于××区南侧房屋中搬出;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合同。该合同规定:被告租用原告所有的的位××区南侧房屋10间,建筑面积293.4平方米,租金每月每平方米7.5元,租赁期限三年。租金交付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的租金于2015年交清;2016年6月以后租金,每季度交纳一次,季度初三交纳。租房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截止2017年1月31日,被告累欠租金33007.5元。因棚户区改造,涉案房屋开始拆迁,所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应当解除。被告李某1辩称,我租赁原告的房屋属实,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房屋租金没有支付。但租房合同约定,我修缮房屋所有的水泥沙子等费用共计4000多元,应由原告负担。原告提供的租房合同不真实,合同的第一页不是本人手印,合同有改动。我申请对租房合同中的指纹进行鉴定。所以我不同意按原告主张的数额给付租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9日,原告福利五金厂(甲方)与被告李某1(乙方)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区南侧房屋11间(建筑面积293.4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租金每月每平方米7.5元;甲方在2015年收年租金26406元,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季收取,每季初在三日内交纳,否则甲方��权采取任何措施维护甲方权利;在租赁期间,如房屋被有关部门征占,乙方必须按着甲方通知搬迁之日起15天内无条件迁出甲方厂内,甲方退还多交的房屋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拖欠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房屋租金未付。现涉案房屋被征收。另查明,原告提供的租房合同共三页,内容系复写,原告在每页盖章;被告在第三页签名,并在每页捺印。审理过程中,被告否认指纹的真实性并申请鉴定,但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鉴定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房合同、用水电协议书、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状、房屋产权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未交付房屋租金,原告可采取任何措施维护权利。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给付租赁费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还约定,如涉案房屋被征占,被告无条件搬出。所以,被告称原告应给付修缮房屋费用的辩解主张,本案不予支持。被告否认租房合同的真实性并申请指纹鉴定,但未按期交纳鉴定费,视为放弃鉴定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赤峰建筑民用福利五金厂与被告李某1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的租房合同,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从租赁的的位××区南侧房屋中搬出。二、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赤峰建筑民用福利五金厂给付房屋租金3300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3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