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于某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2刑初16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于某,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赵某)起诉书文号扬检诉刑诉[2017]179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17日22时左右,被告人于某酒后持C1证驾驶苏L×××××小型普通客车,沿扬中市三茅街道江洲南路、扬子路、翠竹南路行驶至金苇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青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