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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民初5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树乡与天津七六四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乡,天津七六四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5323号原告:赵树乡,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七六四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二纬路6号F座1门-401室。原告赵树乡与被告天津七六四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树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为���告办理特岗退休。事实与理由:原告1979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8月至1989年10月在机动科锅炉房从事司炉工工作。1989年10月由于工作需要,调入本厂经营部工作,一直工作至2000年9月下岗。后经协商,原告于2002年9月重新回到锅炉房从事司炉工工作,至2011年9月。后调入综合保障部,一直工作至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原告已经满55周岁,符合特岗退休的条件。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但被告均不予办理。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办理特岗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文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