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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阜新市海州区乾圣英丽配货站与朱某某运输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阜新市海州区乾圣英丽配货站,朱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申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阜新市海州区乾圣英丽配货站。经营者:鞠海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某,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阜新市海州区乾圣英丽配货站与被申请人朱某某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辽09民终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阜新市海州区乾圣英丽配货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阜新市海州区乾圣英丽配货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新市海州区乾圣英丽配货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岩审 判 员  赵洪山代理审判员  曹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