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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蒋建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蒋建能,田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体育场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3367-3。法定代表人:沈盛杰,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黎臻,系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蒋建能,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奉化市。被执行人:田永飞,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与被执行人蒋建能、田永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截止2017年5月4日,被执行人蒋建能、田永飞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若被执行人蒋建能、田永飞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田永飞名下位于奉化市北门街21号的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担保金额44万元限额内就上述借款本息优先受偿。二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42元,执行费4528.62元。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