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肖某1与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1,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民初112号原告:肖某1。被告:丘某。肖某1与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1,被告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丘某离婚;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肖某1与被告丘某自1995年底结婚以来,一直感情不和,曾经尝试着想把这段婚姻延续下去,但是经过多年的努力与考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无法延续下去了。首先,长期以来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导致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其次,原告这几年事业不成功,导致家庭不和,没有存在感。最后,由于多年的感情不和,只有选择离婚。如果不离婚,女儿们整天看到的是家庭不和谐,这会让她们看不到生活的美好以及失去理想和拼搏精神。自从2015年初起至今,双方未有过夫妻生活。故这段婚姻名存实亡,无法延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丘某辩称,自从1995年结婚以来,被告一直无正式单位和职业,是一名无业游民。2000年后生了两个女儿,因为原告嫌弃生的是女孩,双方经常为此事吵架、斗殴。原告很少回家,养家的生活费也给的极少,没有做到一个当父亲的责任。原告经常跟朋友在外面赌博,还开赌场,输了回家就拿原告出气,并殴打原告。因为其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抓捕,曾经被判过一年刑期,服刑期间经常来信叫被告寄件、寄物等。因为被告晕车,所以就叫娘家姐妹带着女儿去监狱探望原告。2006年原告出狱后回到家,因无事做,又继续跟朋友开赌场赌博。还因无资本,2010年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拆迁房赔偿的一套113平方米的电梯房以20万元卖掉后花光了。2013年3月,原告因赌博被拘留一个月,罚款2万元。因家庭困难,无钱交罚款,原告向被告娘家姐妹借了10000元,后又因各种原因借了10000元。2013年6月,原告因无资金,和朋友一起向乐昌邮政银行贷款50000元,还逼被告共同签字。2014年,原告去贵阳做传销,一做就是三年多,还交了69800元,并欺骗被告、女儿、亲戚一起去做传销。被告不从,原告就闹离婚。2013年至今,原告未给我一分钱养家,全靠被告一个担起了养家的重担。现只要原告将向我亲戚借的款还清,20万元的卖房款给付被告一半以及每个月给付小孩抚养费的话,被告就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1995年11月登记结婚。2000年4月生育大女儿肖某2,2001年12月生育小女儿肖某3。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在原告染上了赌博的习惯后,较少顾家,且从2013年开始,双方沟通较少,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而吵闹。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表示其在2013年3月份之后就已经戒赌了,12月份之后同被告共同生活至今,但还是坚持其离婚诉请;被告则认为夫妻之间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如要离婚,则原告应立即偿还其欠亲戚的借款以及补偿被告。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应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标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经一段时间相互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年来,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经济问题以及原告不够关心被告,关心家庭,还有一些家庭琐事,沟通较少等原因等产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因此只要双方多一些耐心,多关心家庭,珍惜彼此多年来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做到互相尊重、互相体谅,遇到问题及时沟通,两人间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因此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肖某1与被告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超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