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钟文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刑初203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文兴,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畲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2017年4月17日,分别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文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羽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文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14时,被告人钟文兴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闽J×××××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坂中乡沿福穆线往该乡仙岩村方向行驶,行经该乡留安村寺庙路段时,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钟文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文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雷某的证言,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据保全及发还清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钟文兴的户籍证明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听光盘,被告人钟文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钟文兴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于2017年2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300元(已缴纳)的处罚,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文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文兴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文兴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96)?)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文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海燕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选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