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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河北中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424号原告:河北中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遵化市中小企业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580992711U。法定代表人:石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4366517F。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北中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中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原告河北中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瑞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