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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奥阳、杨艳芳、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奥阳,杨艳芳,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2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奥阳,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干河南路东51号。被执行人:杨艳芳,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干河南路东51号。被执行人: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矿山路东方罗马花园9号楼10206室。法定代表人:刘万利,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奥阳、杨艳芳、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矿山路东方罗马花园第18幢2单元9层20909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2068476预售证号:2010040)归奥阳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奥阳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矿山路东方罗马花园第18幢2单元9层20909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2068476预售证号:2010040),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