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文才与马晓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马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830号原告:申某,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系原告妻子。被告:马某,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西段地勘三元西侧综合办公楼一楼。负责人:梁某,经理。原告申某与被告马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申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对被告马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姜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