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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鹤岗市宏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鹤岗市宏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238号原告:孙某某,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系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岗市宏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鹤岗市宏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鹤岗市宏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