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凯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陈芝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凯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陈芝兰,程俊,高云清,占翠英,高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755号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广场路28号。法定代表人:殷婷茹,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黄石凯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金山街道办事处金汉路9号。法定代表人:贺云波,经理。被申请人:陈芝兰。被申请人:程俊。被申请人:高云清。被申请人:占翠英。被申请人:高上。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石凯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陈芝兰、程俊、高云清、占翠英、高上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武汉厚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汉口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悦海园地下室-1层e016室(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32.9平方米)、e017(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32.9平方米)、e018(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31.53平方米)房屋作为本案的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武汉厚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汉区汉口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悦海园地下室-1层e016室(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32.9平方米)、e017(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32.9平方米)、e018(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31.53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高上名下坐落于花湖开发区御景庄园21号楼1单元2层东户(201)(鄂州市房权证鄂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14.6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陈芝兰名下坐落于洪山区雄楚大街352号南湖景苑1栋2单元7层703室(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128.5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陈芝兰名下坐落于黄石港区颐阳路71-1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3房第020132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申请人高云清名下坐落于西塞山区澄月花苑16-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房第020423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六、查封被申请人程俊名下坐落于西塞山区牧羊湖1-7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8房第020633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