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鹏、童雪平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赵鹏,童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186号申请执行人: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匡勇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鹏,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童雪平,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赵鹏、童雪平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0日制作(2016)皖180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鹏、童雪平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鹏、童雪平归还借款2410000元、利息238000元+(2410000元×1.5%×12月÷365天×598天)=948719元(至2014年10月13日为23.8万元,自2014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6月2日),之后依次计算直至借款全部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2234元,共计3390953元,并由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鹏名下有房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鹏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北路盛世华庭2幢106室房产及2幢车库11室,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