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嵘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嵘山,张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41号申请执行人:王嵘山,男,1940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狄,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嵘山与张狄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嵘山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狄给付5.39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0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狄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狄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5.39万元未能执行。3.本院依法核实被执行人提交的财产情况申报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通过协助执行机关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狄于2013年11月18日登记离婚。5.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南三里屯×号东院×楼×门×号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将被执行人张狄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张狄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本院在与被执行人张狄谈话时,其表示无一次履行能力,并提出履行方案。即自2017年2月起,每月还申请执行人王嵘山2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张狄向本院提交了银行流水,该流水显示被执行人从2017年2月至4月分三次向申请执行人汇款共计600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狄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嵘山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芳芳审判员 谭 勇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