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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齐少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少伟,齐少伟,齐少伟,齐少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2刑初121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少伟,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3月7日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先行羁押8日)。2017年3月29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少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继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少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齐少伟酒后无证驾驶悬挂皖C×××××号套牌的两轮摩托车沿蚌埠市治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交通路路口西侧时,与前方朱翠驾驶的皖C×××××号小型汽车相碰,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民警接警到现场发现齐少伟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随后齐少伟被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齐少伟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5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齐少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警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表、原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少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齐少伟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齐少伟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齐少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少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闻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 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