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关某1、关某2与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1,关某2,黄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741号原告关某1,男,满族,1980年5月25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关某2,男,满族,1954年10月8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黄某,女,汉族,1943年11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1、关某2诉被告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1、关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1、关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