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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伯功、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伯功,张帅,孙皓暄,孙见峰,周会平,陈庆锦,陈同义,李淑英,刘龙鹏,刘怀清,龙素梅,张伯功,张帅,孙皓暄,孙见峰,周会平,陈庆锦,陈同义,李淑英,刘龙鹏,刘怀清,龙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张伯功,男,195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张帅,男,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孙皓暄,男,1997年3月10日生,汉族,桓台县人,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被执行人孙见峰,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周会平,女,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陈庆锦,男,199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陈同义,男,195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李淑英,女,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刘龙鹏,男,1995年4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人。现就读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被执行人刘怀清,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龙素梅,女,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申请执行人张伯功、张帅与孙皓暄、孙见峰、周会平、陈庆锦、陈同义、李淑英、刘龙鹏、刘怀清、龙素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周会平、陈庆锦、李淑英身份信息不准确,无法查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伯功、张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