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4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诉武汉市凌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武汉市凌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054号申请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宫步坦,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芳,该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欣,该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武汉市凌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宗倡,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武汉市凌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凌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2.3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湖北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凌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2.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俞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