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世义与被执行人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有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 � 通 知 书(2016)桂0502执恢125号葛世义、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有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葛世义与被执行人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有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已收取执行费人民币12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和解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