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10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树鸣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树鸣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302执10259号被拘留人:郑树鸣公民身份号码:×××2412本院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与郑树超、黄蓓蕾、郑树鸣、郑树荣、郑树生(2016)浙0302执1025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郑树鸣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