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帅小立、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帅小立,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孙丽,朱相霞,郭浩林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958号原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号。法定代表人:文会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帅小立,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尹纪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该公司员工。被告:孙丽,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朱相霞,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被告:郭浩林,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帅小立、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孙丽、朱相霞、郭浩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林秋霞人民陪审员 廖景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雅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