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民初1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炳华与林松英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华,林松英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1379号之一原告:吴炳华,男,汉族,1989年1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林松英,女,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吴炳华诉被告林松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吴炳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炳华以被告林松英已委托其家人偿还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炳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费150元,公告费300元,共4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炳华负担。审 判 长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梁子珍人民陪审员 叶金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阮健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