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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金现才与吴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现才,吴立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388号原告:金现才。被告:吴立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现才与被告吴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现才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立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现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现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金现才负担。审判员  常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黎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