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金现才与吴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现才,吴立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388号原告:金现才。被告:吴立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现才与被告吴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现才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立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现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现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金现才负担。审判员 常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黎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