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龙刚与何志伟、万治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刚,何志伟,万治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675号原告:郭龙刚,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何志伟,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万治克,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龙刚诉被告何志伟、万治克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龙刚于2017年5月4日以经诉调中心调解,被告何志伟已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志伟、万治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龙刚撤回对被告何志伟、万治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龙刚负担。审判员 胡西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