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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龙刚与何志伟、万治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刚,何志伟,万治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675号原告:郭龙刚,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何志伟,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万治克,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龙刚诉被告何志伟、万治克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龙刚于2017年5月4日以经诉调中心调解,被告何志伟已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志伟、万治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龙刚撤回对被告何志伟、万治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龙刚负担。审判员  胡西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