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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潘保峰、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保峰,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恢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潘保峰,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A107房间。法定代表人郑留银,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保峰与被执行人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预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位于邢台市桥东区东关街119号东方·格兰维亚(邢房预售证第2011016)名下的6号楼的1号、5号、6号、7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储藏室十二处,因该财产现在未办理交工手续无法处置,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西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