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李丽华行政案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袁慎林,李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22行审37号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柯光荣,局长。被申请人袁慎林,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新县浮屠镇白浪村*组。被申请人李丽华,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卫计征决(2016)第06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政策外生育三孩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于2016年9月9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阳卫计征决(2016)第06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5602元。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人已进行了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阳卫计征决(2016)第06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丽人民陪审员 周佐根人民陪审员 王亚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万雅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