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7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261号之一申请人: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骆永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邵华,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何成方,总经理。被申请人: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唐文,总经理。担保人:柯俊,女,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于2017年4月28日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柯俊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号×栋×层×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二、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