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与马俊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马俊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262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南龙镇州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董海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马俊忠,男,生于1993年10月4日,东乡族,住甘肃省广河县水泉乡水泉村孙家湾**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俊忠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28日,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免交。审判员 马胜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