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支行与徐阳、沈阳明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支行,徐阳,沈阳明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01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8号。负责人:王玲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正春,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君娜,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阳。被告:沈阳明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78-3号1门。法定代表人:王秉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支行诉被告徐阳、沈阳明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67元减半收取2683.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晓丹 来源:百度“”